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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17日 — 許願

劉春妍傳道摘抄

 

讀經:民數記30章


本章所記載的律例是有關於許願的律法, 每個人都要為自己所許的願負責。這律法也清楚的規範人與人之間的權柄 – 男人對自己所許的願負責, 而婦女所許的願則要順服神所製定的權柄。以色列男丁在過了13歲後就要在律法上為自己負責(Bar Mitzvah)。未嫁的女兒所許的願要經由父親的同意才生效; 出嫁的婦女則要經過丈夫的同意。


許願是人自願在神基本的要求以外更多的將自己奉獻給神。許願成立了一種契約的關係, 這關係是人自發主動向神求的。許願有可能單單的回應神的慈愛, 也有可能是有附加的代價。以撒母​​耳為例子, 他的母親向神求一個兒子, 以獻上兒子為拿細耳人全時間服事神為代價, 這就是一種有附加代價的契約。


許願是人對神的回應, 必須被嚴肅慎重的對待。以拿細耳人為例, 他們必須遠離屬地的享樂也必須避開死亡。因此許願不可因在情感的衝動中隨意的許, 需知道他們所許願的對像是神, 因此許願時應當懷著敬畏的心, 因為神是信實的, 必向人追討所許的願。並且因他們所許下的願, 他們就要完全的俯伏在神的權柄之下, 要謹守遵行自己所許的願, 否則就是犯罪欺騙神。


“你向耶和華─你的神許願, 償還不可遲延; 因為耶和華─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討, 你不償還就有罪。你若不許願, 倒無罪。” (申23:21-22)



【說明:這些文字的作者是一位姐妹,我只適時稍作修改和刪減。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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