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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6日 — 向耶和華許願

讀經:民數記 30:2,3,6,9

人若向耶和華許願、或起誓、要約束自己、就不可食言、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。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、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…。他若出了嫁、有願在身、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 …。寡婦、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、就是他約束自己的話、都要為定。」


舊約聖經多次提到人向神許願後的責任。神並不要求人許願, 但人若主動許了願, 或起誓答應履行某些義務, 神就要求他遵守, 因此當人許了願以後就受了約束。


在利未記27章提到要為所許的願估值歸耶和華, 在民數記6章另有作拿細耳人的願, 離俗歸神的的守則及祭禮。 本章提到男人也要受家中的婦女所許的願所約束。


男人若不同意家中婦女所許的願, 可以立即否認, 若不立即否認, 就必受約束。如果家中沒有丈夫或父親, 婦女所許的願就必成立。昔日夏娃擅自摘取善惡樹的果子, 亞當的緘默亦表示他有份於妻子的行為。


另一方面, 耶穌曾經責備那些取巧許願以逃避責任的人, 他們以作供獻的借口就不必供養父母, 他們的許願和獻祭, 毫無屬靈價值, 對神只有「咀唇」的敬拜, 「心」卻是遠離神 (太15:3-9), 實在違反許願的真義。


— 陳甦靈傳道摘錄及取材自參考書

回應禱告:傳道書5:4-6

「你向神許願、償還不可遲延.因他不喜悅愚昧人.所以你許的願應當償還。你許願不還、不如不許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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