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經:出埃及記 21: 12-17
「打人以致打死的、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、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、我就設下一個地方、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、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、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打父母的、必要把他治死。拐帶人口、或是把人賣了、或是留在他手下、必要把他治死。咒罵父母的、必要把他治死。」
神所頒給以色列人的規條, 反映神是公義的, 祂不能容許一切不公平不合法的事。祂幫助以色列人制定方案, 要給一切犯罪的人適當的相等於其自身所犯之罪的刑罰, 無過也無不及。
神所賜的規條, 要保護人一切合法之權益, 不能容他人侵害。其中有使人受損害之人, 應該以數倍或兩倍的賠償(22:1, 4, 7, 9), 其用意是不但要抵償所損失的物件, 且要抵償因失去物件所引起的精神上時間上的損失, 間接影响於使損失加重的損失, 不但準確同時又合乎情理, 而十分週到不會使任何一方受委屈 (21:33-36, 22:10-13,14-15)。
神不但自己這樣公義待我們, 也要我們照樣對人, 要用絕對公平而不偏私的心判斷爭執是非, 不應趨炎附勢, 枉屈正直。
因此「以眼還眼、以牙還牙、以手還手、以腳還腳、」主要是提醒加害與受害雙方, 都要用合理的方式來彌補一切的錯失。在新約時代, 主耶穌對信徒有更高的要求, 就是要愛仇敵。
— 陳甦靈傳道摘錄及取材自陳終道研經筆記
回應禱告:馬太福音5:43-44
「你們聽見有話說、『當愛你的鄰舍、恨你的仇敵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、要愛你們的仇敵.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。』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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