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春妍傳道摘抄
讀經:申命記25章
本章提到執行律法的原則。首先, 審判官需要公義的執行法律, 不可以有罪為無罪, 有罪的就當該受罰。這樣不但惡人得到應有的懲罰, 也可以警戒眾人喝止犯罪的滋長。但同時, 執法也不可過份, 過度嚴苛的處罰也是不公正的一種表現。除了某些神在律法上明確表示的處罰方式, 以色列人不可擅自責打人致死。
這項吩咐並不是高舉犯罪人的權利, 而罔顧受害人。神如此的吩咐是站在尊重人的立場: 雖然是犯罪人, 但是他仍舊是神所造的人, 雖然他要為所犯的罪付出代價, 但是他不應該被輕賤。人也不可以因為他犯了罪而受到蓄意的報復。一個犯法的人在他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之後, 也有受到社會保護的權利。唯有公平正義的司法才能維持一個穩定的社會。
【說明:這些文字的作者是一位姐妹,我只適時稍作修改和刪減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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