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春妍傳道
讀經:利未記4章
这一章论及赎罪祭。赎罪祭不是自愿的,是律法规定必须献的祭。犯罪者的社会地位决定了献祭牲畜的本质-受膏的祭司(3-12节)、以色列全会众(13-21)、官长也就是民间的领袖(22-26节),和民中一人(27-35节)。
赎罪祭的礼仪按着实际的功用来说,并没有真正的把人的罪赎出来。在旧约的时候,神的救赎还没有完成,但是神要叫人明白,祂十分乐意的给人赦罪的恩典。律法是叫人知罪,所以,赎罪祭对当时的百姓来说,首先就是让人承认人有罪,如果不承认有罪,献赎罪祭做甚麼。其次就是仰望神的恩典。知道了人會犯罪,就需要神的憐憫。
贖罪祭中有兩個細節引起我的思考:
第一,“祭牲一定是没有残疾的,这一点献燔祭的时候也是这样,因为赎罪祭预表耶稣基督成为我们的赎罪祭(来10:12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、就在神的右邊坐下了。)所以,这祭牲乃是神儿子的预表,”世上惟独耶稣基督一人是“無瑕疵的”,彼得说“他并没有犯罪”(彼前2:22),保罗说他是“那无罪的”(林后5:21),约翰也说“在他(里面)并没有罪”(约壹3:5)。“神使那無罪的、替我們成為罪.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。”(林後5:21)
第二,在宰杀前,奉献者要“按手”在祭牲的头上。這動作在燔祭也有。按手表明献祭者和无瑕疵的供物联合,同時也表明献祭者的罪归到供物的头上。今天我們蒙悅納因為基督擔當了我們的罪,將自己獻為祭,完全的義歸給了我們。感謝神,基督在十架上代替我们喝尽神忿怒的苦杯,好叫我们如今得饮神恩典的福杯!“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,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,为要引我们到神面前“(彼前3: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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